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告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被告 張貴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范亞平 鍾珍 張志安 胡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3,943元(依原告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被告等人已受領之買賣金額為據,其中被告張貴分得金額為300,156元、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分得金額為1,259,535元、被告范亞平分得金額為359,066元、被告鍾珍分得金額為260,884元、被告張志安分得金額為300,156元、被告胡宗賢分得金額為424,146元,合計共2,90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