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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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ANHTAY(中文姓名:阮英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NGUYENANHTU」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ANHTAY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偽造「NGUYENANHTU」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偽造「NGUYENANHTU」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扣案之偽造「NGUYENANHTU」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證」各1張皆係被告供犯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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