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陳俊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貳佰
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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