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玉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玉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玉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8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杜玉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8年6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18日法矯司字第100000194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