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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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61號聲請人 涂德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財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民國109年8月21日之補正狀,就提示日部分,於事實及理由內記載為109年7月29日,然於附表內又記載為109年7月31日,故請 陳明 提示日究係「109年7月29日」或「109年7月31日」,另利息起算日部分亦請陳明係「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或「自提示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