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呂宏志
洪婉倫 被告 張仲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0號、嗣改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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