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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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04號上訴人 陳保興
林保桂 林保莉 林保隆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當期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0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應刨除之土地面積總和230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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