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0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字第2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著有規定。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復已明定。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並均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2份,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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