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琪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對所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8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坦承不諱,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
103年9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0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自103年11月19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1月17日103年執助辛字第3824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