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聲請人 秦申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SURYANI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翻譯本票記載外國文字之文義為何?
二、相對人SURYANI之工作登記地點、護照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