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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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10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3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2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