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橡膠管壹條、注射用水壹罐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97年3月10、11日間某時」更正為「97年3月13日凌晨0時30分許」;第10行「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摻水置入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更正為「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混合注射用水,再以橡膠管綁住手臂,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認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