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廖云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3日具狀提起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合法之民事起訴狀。(狀內應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地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被繼承人 許宗翰賴德霖 之法定繼承人及其戶籍謄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裁判費70,3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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