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怡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5萬元整,約定於101年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查債務人陳怡仁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惟債務人僅繳息至96年9月24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影
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仁│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40192││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仁│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19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