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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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南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50萬元整,約定於101年3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4年3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查債務人林南進曾於民國98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
,惟債務人僅繳息至104年3月14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四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南進│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58219││104年3月15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南進│自104年3月1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82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