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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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98號
原告 陳建成
被告 劉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苗栗縣苗栗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原告並未指明或舉證侵權行為地,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