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94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