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書羽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