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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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佩君輔佐人洪吉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