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鐘綉婷 被告 林敏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