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0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40號上訴人巨東專利商標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6年8月6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
8月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