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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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麥佛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芳 被告恆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彰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異議而視同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僅於支付命命聲請時,繳納新台幣500元元,尚應繳新台幣10,994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之。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雅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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