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友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當事人間(被告 葉庠義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947,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