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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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鄧安榮 原告與被告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