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多田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