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被告 李秀卿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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