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伍拾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家抗字第3號、本院96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前開事件之抗告費用部分,則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起訴時主張嗣經撤回之損害賠償部分之裁判費;聲請人訴訟費用計算書中之強制執行費、律師訴訟費,均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繳裁判費20800元,││││嗣撤回部分起訴,經法││││院裁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元,依此算││││得之裁判費應為10350││││元│├─────────────┼─────────────┼──────────┤│抗告費用│500元│相對人負擔2分之1│├─────────────┼─────────────┼──────────┤│合計│10,85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10,85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