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佰叁拾肆張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應補充:【「4星」(4個號碼)】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五五巷五號五樓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按利用六合彩開獎結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期間,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次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前科,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仍不知警惕,經營上開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及被告經營之規模、經營期間、所得之利益,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簽單二百三十四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