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0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潘炳煌 債務人 湯禎勳 債務人 何滿妹
一、㈠債務人湯禎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
萬肆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湯禎勳、何滿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貳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湯禎勳、何滿妹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