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2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乙○○對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新竹十信)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乙○○於85年11月19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85年11月19日起至105年11月19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按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按新竹十信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55機動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及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96年5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630,51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而聲請人於93年10月18日概括承受新竹十信之資產與負債,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新竹第十信用合作社公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除相對人最後一次繳款係96年8月10日,所積欠本金係625,999元應予更正外,其餘皆與其上開所提資料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6年8月9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388│建│││121.06│3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家用、│7│││││││││││7│││平│全部│││1│7│華興街142巷8│388地號│加強磚造│1│││││││││││1│││方│││││2│號││、3層│‧│││││││││││‧│││公│││││││││6│││││││││││6│││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