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江胤境 被告 劉炫武 上列被告劉炫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江胤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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