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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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悉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方符要件,具保免予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率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闡釋在案。考之被告丙○○業於民國98年12月7日緝獲到案嗣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以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檢察官聲請准予沒入具保人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有悖,俱應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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