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4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