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黃金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