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浩治指定辯護人郭國益律師被告蕭道遠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浩治、蕭道遠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浩治、蕭道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丁浩治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蕭道遠則有勾串證人、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100年5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丁浩治、蕭道遠之羈押期間,均應自100年8月24日起延長2月。至被告丁浩治、蕭道遠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審酌全部卷宗,仍認被告蕭道遠、丁浩治有予以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且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再者,被告丁浩治、蕭道遠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戒中,縱現予以停止羈押,其等亦無法出所,對其等並無實益。從而,被告丁浩治、蕭道遠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然其等仍得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結束前再行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將再予以斟酌、審核,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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