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明志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堯 被告 鍾秀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鍾秀梅因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調偵字第126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八、十、十一、十二、十五所示之犯行,所應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即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九、十三、十四部分),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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