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546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5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裕發水電行 陳隆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9月30日│3,800元│AP0000000││││發│十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