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林松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執保字第28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松源犯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林松源(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犯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判處處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所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7年7月18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滿1年9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報請法務部以109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060號函准予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卷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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