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六三號被告陳宗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吸食器1組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563號被告陳宗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員警查獲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8080009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吸食器,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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