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消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告 林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203元(即原告陳報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