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惠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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