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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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告 林沁
蔡鈞如 林秀芃 林靖豪 王雲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沁、蔡鈞如、林秀芃、林靖豪、王雲祥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6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