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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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債權人同信木材行法定代理人 唐立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同信木材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並應補正聲請狀尾之印文(無法代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宋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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