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博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圭
被 告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