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博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圭
被   告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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