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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