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8年10月20日9時32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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