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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