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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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忠佑輔佐人賴忠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賴忠佑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劉秋燕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所提出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6269號被告賴忠佑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金城新莊7巷7
號居臺中市○○區○○路31巷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忠佑於民國100年6月2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3段由市○○○路往市○○○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行經西屯區○○路○段與市○○○路交岔路口,斯時,適有劉秋燕搭乘 曾麗蓉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西屯區○○路○段往市○○○路方向行駛欲左轉市○○○路,賴忠佑本應注意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候為晴天、有日間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其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頭不慎與曾麗蓉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右側後車門發生碰撞,致劉秋燕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嗣賴忠佑於有權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嫌疑人前,向到場處理員警自首並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秋燕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賴忠佑經傳喚未到庭,惟業據告訴人劉秋燕於偵查中指訴之綦詳,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雖以書面辯稱:伊有照駕駛且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行駛,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伊並無過失云云;經查,被告於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已見曾麗蓉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欲左轉市○○○路,其自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防止2車之撞擊,亦予當時被告只要煞車自可防止此一車禍之發生,詎被告並未為之,仍繼續駕車前行,不慎撞及曾麗蓉之自用小客車,被告辯稱其無過失,委無足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駕車應注意上開安全規定,且依肇事當時之天候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顯有過失,且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犯罪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係在有偵查權之警員發覺前開犯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現場處理警員申告上開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審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檢察官陳忠榮
丁亦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