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