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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